近日,网络流传一份中煤能源下属公司山西灵石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九鑫”)的“送礼名单”,将中煤九鑫置于舆论漩涡之中。事件发生后,中煤能源随即向下属公司进行调查,对于“送礼名单”是否属实、事件背后的股东产权纠纷究竟是怎么回事,这一事件究竟是国企大股东欺负民企小股东,还是民企股东伺机侵吞国有资产?
就这一系列疑问,中煤能源新闻发言人日前接受法制网专访,就案件中的焦点问题予以一一说明。
问题一、送礼名单是否属实?
法制网:这一事件中涉及中煤九鑫、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灵石县九鑫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等三方主体,请问三方是何关系?
中煤能源:中煤九鑫是中煤能源的下属公司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焦化”)与民营方九鑫选煤公司(以下简称“九鑫选煤”)于2003年11月共同出资设立的建设200万吨/年焦化项目公司,其中焦化公司占股75%、九鑫选煤公司占股25%。
中煤九鑫成立后,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运营。民营方股东九鑫选煤在中煤九鑫公司均选派有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公司管理。中煤焦化对中煤九鑫是通过董事会进行管理。
根据中煤焦化与九鑫选煤签署的合作协议,民营方股东负责协调中煤九鑫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中煤焦化负责中煤九鑫的建设及资金筹措。中煤能源、中煤焦化对民营方股东如何协调与政府关系并不知情。
法制网:网络上流传的中煤九鑫“送礼名单”显示,中煤九鑫的领导带队在节日期间以慰问名义,向山西省和晋中市的经贸委、环保和安监等部门多位人士“送礼”。还有知情人士对媒体爆料名单为公司存档资料,是否确有此事?
中煤能源: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公司出台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没有发生类似事情。网络流传的中煤九鑫公款送礼一事,我们注意到名单所附材料并无相关印章,也未标明具体时间,经初步调查,公司存档资料中并无上述文件存在。目前,山西省纪委、中煤能源正在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核实。
问题二、股东产权纠纷究竟是怎么回事?
法制网:据了解,“送礼名单”只是一个表象,真正的问题是中煤九鑫两家股东中煤焦化和九鑫选煤之间的产权纠纷。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在中煤焦化与九鑫选煤共同出资成立中煤九鑫之前,九鑫选煤已经对项目的土地、设备进行了投资,中煤焦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对九鑫选煤此前的投资进行补偿。但由于补偿迟迟没有到位,双方产生纠纷。是这样吗?
中煤能源:我们也注意到网络流传关于中煤九鑫股权纠纷的报道,但该文中诸多报道与事实并不相符。
中煤九鑫成立之初,双方股东均以现金出资,考虑到当时九鑫选煤获得60万吨/年焦炉技改批文,中煤焦化以煤炭预付款形式借款1250万元给九鑫选煤作为其合资公司现金出资。中煤九鑫实际建成200万吨/年焦化项目,中煤焦化以单方股东借款方式投入了近12亿元进行项目建设,九鑫选煤尽管分文未出,中煤九鑫仍未调整其股比,九鑫选煤仍持有25%股权。
九鑫选煤要求中煤焦化给予其土地转让补偿及焦炉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焦化项目属于双方合资企业中煤九鑫所有,项目土地也自然属于合资企业,但2006年普华会计事务所在审计时发现由中煤焦化出资所购项目建设用地被擅自办到九鑫选煤名下,因此要求纠正。九鑫选煤在纠正时提出按当时市价再给其3000万元补偿款。中煤九鑫上报中煤能源后,中煤能源认为,项目所用土地本应办在中煤九鑫名下,九鑫选煤实际控制人王良先擅自将政府批给中煤九鑫的土地办理至九鑫选煤名下后租赁给中煤九鑫,本就违法理应纠正,且办理土地转让的费用实际也是由中煤九鑫支付,民营方要求无法律依据,不能予以补偿,因此希望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焦炉补偿问题,中煤九鑫设立前,九鑫选煤王良先单独自行经营一个120支土焦炉,因该土焦炉未经山西省政府立项审批,属非法建设。当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山西省政府文件要求应限期关闭拆除。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强制要求下,该120支土焦炉在九鑫选煤和中煤焦化合作前被拆除。该土焦炉所在地离此合作项目较远且在双方商讨合作过程中民营方从未提出过补偿亦未商谈过补偿事宜,因此不应补偿。
民营方股东之所以在双方合作几年后提出补偿是因为其个人出现巨额债务危机,为转嫁其个人债务危机压力,遂向中煤九鑫提出补偿。在补偿要求未得到满足情况下,先后多次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封堵中煤九鑫生产场地,妨碍其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并两次派人到北京中煤集团闹事。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中煤九鑫和中煤集团的正常经营活动,为了保证中煤九鑫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缓解上访压力,中煤九鑫和九鑫选煤于2010年7月15日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双方约定就有关其三项争议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
问题三、仲裁裁决1.76亿元赔偿,为何不赔?
法制网:据媒体报道,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审理这起纠纷,该委员会裁定,中煤九鑫需赔偿九鑫选煤约1.76亿元,但中煤九鑫并未按裁决结果进行赔偿?
中煤能源:2010年7月17日,九鑫选煤向石家庄仲裁委提交了第一份《仲裁申请书》,要求中煤九鑫赔偿其330亩土地、120支焦炉、60万吨/年批文补偿6亿元。在仲裁过程中,石家庄仲裁委委托山西华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针对330亩土地、120支焦炉、60万吨/年批文的《评估报告》》(晋华强报字【2010】093号),评估结果共计3.4亿元。但仲裁庭经过质证并未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在仲裁庭即将作出仲裁裁决前,九鑫选煤意识到其大部分仲裁请求无法获得仲裁庭的支持,于是撤回了仲裁申请。
2011年4月13日,九鑫选煤向石家庄仲裁委提交了第二份《仲裁申请书》,以《评估报告》(晋华强报字【2010】093号)作为主要证据,将之前撤回的仲裁请求事项变更为“要求中煤九鑫支付九鑫选煤因九鑫选煤已获批的60万吨/年焦化技改扩建项目转让给中煤九鑫的补偿费人民币3亿元”,即将“转让批文”变更为“项目转让”。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重新组织了仲裁庭,在没有对《评估报告》再次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石裁字【2011】第159-1号)裁决,先期裁决中煤九鑫向九鑫选煤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3084.65万元,利息1269.27万元,共计4353.92万元。
该裁决生效后,中煤九鑫原计划对裁决结果提出异议,但王良先再次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封堵中煤九鑫生产场地,为保证生产经营不受影响,中煤九鑫被迫与九鑫选煤于2011年11月28日经过协商,签署了协议书,中煤九鑫同意向九鑫选煤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并以同意支付利息为条件,换取了九鑫选煤偿还中煤焦化为其代垫的合资公司出资款及先期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费用的承诺,该协议还明确了中煤九鑫最终向九鑫选煤支付的费用包括了60万吨/年至200万吨/年项目前期费用,双方对所谓60万吨/年批文争议已不存在争议。
但2012年1月11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再次作出(石裁字【2011】第159-2号)裁决,裁决中煤九鑫向九鑫选煤支付项目转让款及土焦炉建设费用补偿款共计17501.97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1216694.95元,合计应支付176236394.95元。
在此之前,双方股东从未就项目转让的事宜达成任何仲裁协议,双方没有任何项目转让的书面协议,中煤九鑫在开庭时曾就此事项提出过异议,但仲裁庭却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裁定由中煤九鑫向九鑫选煤支付巨额项目转让费用。
问题四、是国企欺负民企,还是民企伺机侵吞国有资产?
法制网:是因为认为裁决不合理,中煤九鑫才未按裁决结果进行赔偿?
中煤能源:2012年2月10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因九鑫选煤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向中煤九鑫下发执行通知书((2012)晋中法执字第10号)。2012年2月13日,中煤九鑫认为九鑫选煤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存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4及5款规定之情形,特提出不予执行申请。2013年7月15日,晋中中院做出[2012″>晋中中法执裁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不予执行申请。
2013年7月30日,中煤九鑫又向晋中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书》,但2013年8月27日,晋中中院又做出[2012″>晋中中法执异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执行异议申请。现中煤九鑫已经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就晋中中院驳回执行异议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提出了复议申请。
法制网:从现有媒体报道来看,似乎有中煤九鑫的国企大股东欺负民营小股东之嫌?
中煤能源:在此案的执行中,让人触目惊心的是经调查取得的证据显示,九鑫选煤公司主要是以伪造证据的方式取得的这个仲裁结果,也就是说通过伪造证据将使二个多亿的国有资产变成其私有资产!为此,中煤九鑫已向执行法院晋中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后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再审;经太原市公安局查明,《评估报告》(晋华强报字【2010】093号)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均属伪造,并已于2013年9月24日依法对涉案一人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晋中中院。
令人不解的是,在被执行人向晋中中院提出法律复议程序仍在进行中,愿意提供财产担保,同时案件相关证据已被公安机关查明属伪造,有关人员存在刑事犯罪嫌疑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晋中中院不仅没有暂缓执行,反而加快执行工作的进度。该执行工作如果继续下去,将使近两亿元国有资产流入个人之手,既使是将来法院公正裁判也难以执行回转。
目前,该案涉及的民事、刑事法律程序均在进行中,在案件最终结果仍未明确的情况下,有关人士通过网络媒体大肆散播未经查证的材料,意图是通过此举影响案件的审理,从而达到侵占国有资产的最终目的。我们也希望媒体调查事实,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