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孩子阅读兴趣的方法有哪些?_关于对原诸暨市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李红光等违法乱纪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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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原诸暨市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李红光等违法乱纪的
  举 报
  浙江政法委书记王辉忠您好:
  举报人:龚XX,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溪干村。
  请关注诸暨市人民法院原民庭副庭长李红光在审理方志良诉冯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用手中权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致使本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本人于2012年6月18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对该案件进行审查。2012年6月向诸暨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经诸暨市检察院审查确认该案存在虚假诉讼。2013年1月移交诸暨市公安局侦查办理。至今未立案受理。
  现李红光已调任到诸暨市检察院民诉科当副科长,这种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法官竟然还在从事法律监督者工作,这是对社会民主与法治的亵渎,对社会公平与正义公然践踏。现把原诸暨市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李红光涉嫌渎职罪的犯罪事实与理由向领导汇报。
  期望依法严肃调查处理:
  1、原诸暨市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李红光涉嫌利用手中权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
  2、督促诸暨市公安局对方志良与冯煜飞之间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立案调查,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3、查实律师俞岚为方志良、冯煜飞做代理人,是否涉嫌参与两被申诉人之间的虚假诉讼。
  事实与理由:
  一、举报人认为方志良与冯煜飞之间存在虚假诉讼。一是方志良与冯煜飞之间系舅舅和外甥的亲属关系,双方诉讼后,配合默契,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承诺10天内归还全部借款,有违常理。二是方志良开办了诸暨市海锋物资有限公司,其为法定代表人,冯煜飞任该公司的总经理,双方账务的来往系职务行为。三是被申诉人冯煜飞在长期内向被申诉人方志良借这么巨大的款项,方志良竟未主张利息和及时归还本金,申请人认为这不符合借贷的常理。四是在房屋拍卖过程中方志良不择成本地拍没回冯煜飞的房产。以上情况事实情况明显违反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三条相关条款,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谨慎审查原则。同时李红光作为审判人员也是明显违反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虚假诉讼。
  二、从方志良提供的借贷诉讼证据来看,其中818万元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复印件,这些承兑汇票均是非方志良公司名下之间交付的,也没有提供背书为方志良所有的证据,故这些证据为无效证据。属资金来源不真实。另两份58万元为中国银行的取款回单,只能证明方志良从银行取回款项,并在公司已做了会计现金账目,不能作为借贷的证据。同时他们之间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公司经营业务往来所需,因为他们是法人代表与总经理的关系。且冯煜飞的五张借条为同一类纸张、同时书写,故方志良提供的证据有可能为虚假证据。且冯煜飞借来的巨额资金用途去向不明。李红光作为审判人员违反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未有效核实案件当中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明显存在着明知故犯、包庇纵容、徇私枉法的行为。
  三、方志良提供的借贷诉讼证据,818万元是银行承兑汇票。按照《刑法修正案(七)》对此类“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规定,非法买卖承兑汇票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李红光作为法官,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违法证据,不质询、不核实。同时也没有向公安机关积极主动举报方志良与冯煜飞之间的违法案件事实,并在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定,这难道也不是犯法吗?
  四、借款的附件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在逻辑上非常缜密,有非常专业操作手法。粘贴借条附件的底稿用的是诸暨市人民法院的信笺纸。无意之中说明了有专业法官在协助他人处理该案件。
  五、在房屋拍卖款到法院后本人申请执行,原法院执行科科长何炯珉不同意立即分配,要等方志良与冯煜飞的调解书送达后才允许分配,行为异常。
  六、该案件经诸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存在虚假诉讼,在2013年1月移交诸暨市公安局。但诸暨市公安局至今不立案,公安局对方志良与冯煜飞之间构成“非法买卖承兑汇票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也不立案不调查,是不是行政不作为。据本人从公安局内部侧面了解,一是因为案件标的额少,领导不重视;二是存在着领导打招呼,办人情案。据本人了解公安局副局长冯建飞,经办民警冯高统与冯煜飞是同村村民。本人不是人民警察,没权利、没资格、没能力进行调查核实。2014年4月10日到诸暨市公安局想咨询案件进展情况,身份核实后,说必须要警官或领导同意才能进门。没人认识,公安局的大门没得进。与门卫理论争执了一方,无果。感叹:真不知公安局的大门不是为人民开的,是为权贵亲舅开的。
  鉴于李红光在审理方志良与冯煜飞之间的案件存在着诸多的证据瑕疵不足,甚至是用违法犯罪证据作为法律证据来判决案件。方志良诉冯煜飞案件中用法院信笺纸借条附件。说明李红光存在着收受贿赂,违反法律办事。同时本人向诸暨市政法委、纪委、检察院、法院、市委书记,绍兴市政法委等申诉杳无音讯。为此,举报人恳请王辉忠书记能关注此事,维护司法公正,伸张社会公平与正义。
  此致
  浙江政法委书记王辉忠
  举报人: 龚XX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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