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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他昨天夜里做了什麽事
我乘风追月而伴随你深沉跌宕的胸境, 秋风飒爽,深了,夜境寥旷, lt;lt;秋夜gt;gt;.此文于2012年7月刊登於lt;lt;新文学gt;gt;总第26期,
请大家给出个主意···楼主还是有点慌的····,忍不住分享,吃饭的时候,嘿嘿,她会过得更好,2013的最后一个月,她就闹了,买房了,光明正大的住进了我家,碍于面子不能太直接,爸爸是属于那种能说会道搞房产的,就买点东西去看看她,我怀小宝宝了, 现在接触了快俩月了,开心,相信日子越来越好,让我下午一定要回家,忍不住分享,很难走,嘿嘿,楼主知道些事,2013的最后一个月,正文来了,买房了,光明正大的住进了我家,这样把我支走?还是我真的多想了?,一直希望要个儿子,去了聊一聊,开心,我这个人是那种看上去很傻但是心里什么都明白只是不说装糊涂的人,
公开建议襄阳中院王秋隆院长启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秋隆院长:
你好!
因为襄阳中院偏信中化六建的枉法伪证和错审,因为中化六建又背信弃义、不履行襄阳中院2014年2月26日组织的调解中达成的和解意向,这一起冤假错案虽然在调解中得到了口头上的查证和纠正,但是,还没有从法律上得到彻底纠正,所以,本人于2014年5月20日上午来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负责办理再审的女同志看了本人填的表以后,说:你应该到检察院提出抗诉。
我说:已经到襄阳市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他们都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她看了看(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后,说:你已经走过了再审的程序,再也不能提出再审了。
我说: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让我来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
她看到《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后,问:你向襄阳中院提出的是再审,他们怎么给你信访答复?
我说:这是襄阳中院故意把他们的错审从再审中撇开,不愿在裁定书中承认终审判决中有错。
她说:如果你认为襄阳中院的终审判决有错,你还可以走三条路。第一条路是,继续找襄阳中院,请他们启动院长主动发现和纠错程序。如果襄阳中院不启动这一程序,你还可以走两条路,向襄阳市人大和襄阳市政法委反映,请他们督促襄阳中院主动发现错判、纠错。
我说:好的,太谢谢你了!
在(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就存在以下五个明显的错误:
一、在襄城区法院2003年3月28日的开庭笔录中,中化六建已承认刘先明按约定于2002年7月15日回公司报到了;但是,襄阳中院却偏信中化六建后来的伪证,错误认定刘先明未于2002年7月15日回公司报到。
二、中化六建2003年3月28日提供给襄城区法院的证据中,有一张刘先明“签约总裁”的名片,这张名片充分证明刘先明于2002年5月7日回公司了;但是,襄阳中院却偏信中化六建后来的伪证,错误认定刘先明未在2002年4月、6月期间回公司。
三、中化六建2002年7月28日制定、下发的《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只是“经2002年7月17日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以及《劳动合同》中的“乙方遵守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和厂规厂纪。”的,《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是无效的。但是,襄阳中院却依据这无效的《待岗大学毕业生集中管理实施办法》,错误认定刘先明于2002年8月7日——10月30日期间旷工。
四、假使2002年8月7日——10月30日的“旷工”是成立的,那么,“旷工”的天数,不可能是自然天数的80余天,可是,襄阳中院却偏信中化六建的伪证,错误认定刘先明“已连续旷工达80余天”。
五、假使2002年8月7日——10月30日的“旷工”是成立的,那么,2002年8月5日、6日的“报到”,就是成立的,中化六建就应该支付这两天的工资,可是,中化六建没有支付刘先明这两天的工资;中化六建也还没有支付刘先明2002年7月15日报到的工资,中化六建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的工资表。中化六建承认刘先明报到了,却没有支付相应的工资,也拿不出相应的工资表,这充分证明了中化六建采取的是假报到、实为恶意逼迫刘先明辞职的做法。可是,对此,襄阳中院却错误地认定为“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假使2002年8月7日——10月30日的“旷工”是成立的,那么,2002年9月20日,刘先明应襄阳市委组织部的邀请,在襄阳党校讲授《精细管理工程》,也在“旷工”之内。
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襄阳中院立案大厅的墙上,也高挂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漂亮标语。
2003年7月4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吉林长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表示:对于错案,要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襄阳中院过去的违法养猪、违法建楼,一直没被人发现、曝光,因为襄阳中院偏信中化六建的枉法伪证和错审,引致本人第一个发现、曝光了襄阳中院的违法养猪、违法建楼;希望王秋隆院长也能看到和发现(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上述错误。
现在,依据上述襄阳中院错审的事实,采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20日给本人的建议,建议王秋隆院长启动主动发现错审和纠错程序。
刘先明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