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世缘份的前世今生如何预防?_举报江苏射阳县政府县长顾强生腐败 遭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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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想着利用这个空闲的时间做点兼职
劳其筋骨,  关于你所有事情突然放肆钻进心底,不可能超凡脱俗,  虽然早已变成友谊,  我把最心酸的委屈汇在那里,
,为了能够在生活中找一份安全感,都觉得奢华的生活才是自己想要的,在这个纸醉金迷、物欲横流的城市中,忍受了思念的煎熬之后,思念一个人却是很痛苦,但是都不能完全表达对一个人思念的程度,  ,会说话,眼里有活,办事也很果断,朋友很多(男女都有很多),不惹人烦,我长的不帅,表白过,因为高中之前一直都在围绕考大学这个重点去学习了,》》》》》》》》》背景,每个月能拿7000块钱工资之外,马上大四,这是背景,我没交过女朋友,我在一个二线城市上学,爷爷的医药费,其余时间在市里的酒店打工,在家里种地,说要睡懒觉,她也不接了,起得早,打电话叫她起床,

尊敬的各位有良知的中国国民
  本人于2008年12月向中编办主任王东明署名反映了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
  编制委员会主任顾强生及编办的有关人员长期采用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手段为射阳县人民政府、县委及各有关单位官僚的亲属等人违法审批编制,纳入财政供养,达到以权谋私的目的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中编办监督检查司于2009年2月9日受理,中编办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人进行了所谓口头答复,本人于2009年6月23日再次署名反映中编办在处理本次举报中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正是由于中央编办、江苏编办、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腐败,不但不对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主任顾强生及编办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不予以严肃处理。导致被检举揭发的有关人员对本人及家属实施写匿名信、打匿名电话、跟踪、骚扰、恐吓等措施实施打击报复。
   本人多次向中国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江苏公安厅厅长孙文德举报都无影无踪,对提供详细事实和证据的举报,竟然“无人问津”可见司法是多么腐败。中国是多么可悲。
  现将各种打击报复的证据提供给中国仍有些良知的国民。要你们相信。政府和司法都如此腐败。
  一个社会,最为可怕的就是正义和良心的泯灭,而想在这两者都是遍地皆是,这是非常可悲的社会,这是一个非常可悲的国家。
  
  
  署名举报中央编办主任王东明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主任顾强生及编办的有关人员长期采用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手段为射阳县人民政府、县委及各有关单位官僚的亲属等人违法审批编制,纳入财政供养,达到以权谋私的目的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采用推诿不答复,在长达二年的时间里,对明显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
  本人于2008年12月向中编办主任王东明署名反映了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主任顾强生及编办的有关人员长期采用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手段为射阳县人民政府、县委及各有关单位官僚的亲属等人违法审批编制,纳入财政供养,达到以权谋私的目的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中编办监督检查司于2009年2月9日受理,中编办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人进行了所谓口头答复,本人于2009年6月23日再次署名反映中编办在处理本次举报中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
  江苏编办在2009年7月16日,在中编办的要求下,江苏然而令人惊诧的是编办的两名同志对本人举报的问题再次进行了口头答复,这次程序上本末倒置、内容混乱无章的答复再次彰显了中央编办的部分人员和江苏编办的联合腐败的以下行为。
  1.中央编办主任王东明等人对本人一年来多次反映的不经招考 、徇私舞弊 、暗箱操作的方式、以招商引资有功奖励的文件规定为借口,且在明知江苏射阳县房地产管理所严重超编的情况下,将现射阳县房地产管理所的唐一雅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实施财政供养。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第二十六条“(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以及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等有关条款之规定。
  2.. 违法将原中共射阳县委常委陈真潮的家属郑慧纳入事业编制、实施全额财政供养。郑慧此人长期在江苏盐都区的某企业工作。但郑慧从未到江苏射阳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上过一天班,是典型的以虚报方式占用全额供养编制的“吃空饷”行为,在本人反映后 ,在2009年7月16日,江苏编办到江苏射阳所谓的答复本人时,又称原中共射阳县委常委陈真潮的老婆郑慧“患有美尼尔氏综合症”,因此为借口长期不上班,但本人要求提供郑慧患有美尼尔氏综合症的医学证明,但江苏编办的答复的两位人员拒绝提供,还认为这是秘密。严重违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等相关条款之规定。
  3.对原中共射阳县委常委舜太运的老婆王苏燕,从原印刷厂调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后转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现又转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射阳县住房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违法审批全额供养事业编制的违法行为;对现中共射阳县委副书记王勇的老婆曹佩娟2006年从射阳县自来水公司调入全额拨款单位江苏射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以及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等有关条款之规定。
  4.对2000年以来通过各种不正当关系纳入事业编制的其他70人,找种种借口,坚决不予查处,这是典型的包庇腐败
  但中央编办对江苏射阳县人民政府县长顾强生为首的有关政府官员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不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对江苏射阳县人民政府县长顾强生为首的有关政府官员的上述严重违法行进行严肃处理。
  针对上述情况 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1.对中央编办主任王东明等人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主任顾强生及编办的有关人员长期采用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手段为射阳县人民政府、县委及各有关单位官僚的亲属等人违法审批编制,纳入财政供养,达到以权谋私的目的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采用推诿不答复,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对明显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进行严肃调查处理。
  2..对射阳县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主任顾强生等人长期非法审批上述事业编制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对相关违法人员予以清退,对违法审批的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主任顾强生及编办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3 再次要求中纪委责成中央编办主要负责人对原江苏射阳县委常委、人武部长的老婆郑慧等人长期不上班“吃空饷”予以严肃处理,并依法予以清退。公开郑慧患有美尼尔氏综合症的医学证明。对严重弄虚作假策划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移交立案侦查。
  4. 对其他通过各种不正当关系,严重违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的通知》中相关规定的的若干人员逐一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和清退。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正是由于中央编办、江苏编办不对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主任顾强生及编办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不予以严肃处理。导致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主任顾强生更加疯狂,进一步实施大量编制违法行为如下:
  1. 在本人进行举报后,江苏射阳县编制委员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对射阳县房地产管理所马贺友、冯艳、唐一雅3人调整至射阳县城建监察大队;射阳县园林绿化管理局 陈龙、陈平2名同志调整至射阳县城建监察大队。但是这是典型的欺骗行为,上述5人都没有进入射阳县城建监察大队,仍然在其他单位工作。这是无视法律、法规、胆大妄为的欺骗性的违法行为。
  2. 更有甚者,江苏射阳县编制委员对射阳县规划建设局下属单位中已经被判刑的人员仍然保留事业编制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3对江苏射阳县规划建设局在本人举报后,仍然将下属射阳县建设职工学校现有在编人员8人,将7人混编在其他事业单位使用的顶风冒纪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4 对江苏射阳县编制委员会明知射阳县规划建设局仍然存在大量超编、混编、混岗等违法行为,却极尽庇护又欺骗上级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综上所述,中央编办和江苏编办在查处和办理本人举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主任顾强生及编办的有关人员长期采用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手段为射阳县人民政府、县委及各有关单位官僚的亲属等人违法审批编制,纳入财政供养,达到以权谋私的目的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明显存在不按规定时限、不按规定程序、对实质性问题不予查处、多次推诿搪塞、不实事求是和包庇的情形无庸置疑,已成事实。
  鉴于本人自2008年12月23日举报至今已2年多,按规定应早已办结,但到目前为止,实质性问题没有得到任何处理。故再次强烈要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尽快按照规定对本人反映的相关编制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书面告知本人。
  本人曾就举报过程中的出现的各类情形多次署名向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王东明同志反映上述严重违法问题,并提供了详细真实的举报材料,并已经向中编办写过上百封署名信件,但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本人反映的属实的各类违法事实均不予任何实质性查处。
  本人对中央高层亦如此腐败深感震惊。故决心退出中国共产党,退出中国共产党后,本人将向海内外媒体对上述腐败丑陋行径进行深层揭露。
  
  江苏射阳县拆迁服务中心
  中共党员
   杨娟
  电话:13814337875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苏射阳县公安真腐败
  对江苏射阳县公安局201001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
  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对射阳县公安局有关违法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
  
  本人于2010年5月3日中午向江苏射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要求查处本人在反映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主任顾强生人事编制腐败问题后,本人及家人遭到多次骚扰、跟踪、恐吓的违法犯罪行为,射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挥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受理此案。本人同时提供了详实的证据材料,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查处结论,江苏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在受理此案后出现多处违法和异常现象。
  1. 从本人报案之日起,就提出要求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去调取本人所住江苏射阳县供电公司生活小区的录像资料,但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故意拖延不予调取,并告知本人:江苏射阳县供电公司不配合调取录像资料,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没有办法。
  2. 鉴于射阳县拆迁办副主任孙克江在对本人遭到恐吓、骚扰和跟踪案件中属于重要的嫌疑人,应该属于对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策划者和知情人。只要严查射阳县拆迁办副主任孙克江在2010年3月29日向他人索取本人丈夫的电话号码的极不正常行为,该案件的真相将全部暴露。因为拆迁办副主任孙克江与本人属同一部门,但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射阳县拆迁办副主任孙克江已经供出孙克江的行为是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某位领导授意的情况下,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却不去调查到底是谁授意的,这是明显推诿和包庇的严重违法行为。
  3. 对本人提供的非常详细的恐吓本人丈夫和小孩的网络信息,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找出种种借口拒不查处。还认为张贴在本人门口的恐吓信不是恐吓信。这是故意包庇的严重违法行为。
  4. 本人在2010年6月3日向江苏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陈瑞钦要求说明此案的查处情况,江苏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陈瑞钦的态度恶劣,告知本人:案件不是你想像的那么简单,有些案件就是查不清楚。更为严重的是,该案件自本人报案至现在已经超出办案时间长达两个。可见江苏射阳县公安局是多么腐败。
  5. 本人于2010年5月3日中午向江苏射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但江苏射阳县公安局未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之规定,在法定时间2010年6月4日后,既不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也不出具对案件逾期的书面理由,其行为涉嫌严重徇私枉法。
  6. 在本人向上级举报反映后,江苏射阳县公安局在2010年6月18日向本人给予2010013号公安机关信访事项通知单,在2010年6月30日给予被人2010012号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称:“你的控告事项在进一步受理查处之中”。这是一种明显故意推诿和拖延的违法行为,也是严重不符合逻辑的,任何案件不可能同时一直处于受理和查处之中,也充分说明:在2010年5月3日中午向江苏射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后,射阳县公安局既不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也不出具对案件逾期的书面理由,完全是故意所为。
  7. 截至目前,江苏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既不说明案件查处情况,也不对逾期案件说明任何理由。反而江苏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陈瑞钦对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规定的行为不以为然,还非常强硬的告知我可以举报,完全一副无法无天的形态。江苏射阳县公安局有关主管部门对此行为不闻不问。
  综上所述,本人对江苏射阳县公安局2010年6月30日给予被人2010012号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表示强烈不满。对江苏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查处本人举报的案件中存在多处严重的故意推诿、不查案件相关事实和拖延案件的违法行为,且江苏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陈瑞钦对本人依法提出的要求不予采纳。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九十九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同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之规定, 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的(一)、(二)、(十二)等相关条款法规。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追究有关办案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徇私枉法的责任。同时要求上级公安机关按规定对江苏射阳县公安局的有关违法犯罪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并行异地查处。
  否则,本人将在近期将上述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向中央和江苏大常委会、政法委、人民检察院直接进行举报。
   杨娟
  2011-3-10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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