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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政委被判刑疑案揭秘:
——隐匿同案犯
我叫杜素花,56岁,温县退休干部。
我实名举报陈民生夫妇和内弟刘永生是王建设盗窃案的同案犯,当年震惊焦作的温县公安局政委陈跃明徇私枉法案是“案中有案”的大疑案。
案由:91年,温县电业局书记陈民生老乡、汝南人王建设在武陟盗窃公安局价值一万多元摩托车被现场抓获,王建设承认是惯偷,和陈民生内弟刘永生多次入室盗窃做案,公安局在陈民生家里查获部分赃物。担任过温县武警中队长的陈民生深知案情严重,92年1月,陈民生夫妇多方活动,让温县公安局政委陈跃明、副局长闫天水出面,将王从武陟看守所带温县放掉。93年公安内部揭发,公安局政委陈跃明被孟县法院判实刑,王建设被法院认定犯罪宣布在逃。
陈跃明缺乏关键证据被判刑入狱,逃犯王建设不抓捕归案,目的是让同案犯刘永生、陈民生夫妇不受法律追究,这就是武陟、温县、孟县多家公检法集体渎职的真相。
证据如下:
一、武陟公安局现场抓获王建设(汝南三桥乡人)流窜作案,审讯随即供出还有多起入室盗窃案,属重罪(多起入室盗窃先不说,当时仅盗窃摩托超过万元就要判刑五年以上),王身负重罪,系流窜作案,此人既无背景、又无关系、若不是牵扯刘永生同案,为何在陈民生家搜查出赃物?为何陈民生积极活动、出钱?为何武陟局36天不刑拘、不报批?
二、公安内部揭发陈跃明参与放罪犯,案发后将政委判刑,副局长免职,身负重罪的逃犯却又一次搁置不查,甚至原始卷宗也不归卷。
三、武陟办案人员在陈民生家里搜查出赃物赃款,应该有搜查清单,搜查陈民生家获取的赃物与王建设口供交代所盗窃的赃物不符,还应该有二次审讯笔录,赃物下落、何人销赃,价值核实,这些记录着同案犯的关键证据都应在原始卷宗里,卷宗现在还不交出谁在犯罪?
四、94年10月28日温县检察院用“半份材料”对陈跃明提起公诉【依照法律,陈跃明有罪的前提是王建设到案,被法庭判有罪。当年8月份,时任局长指定法制股立案抓王建设,王建设供词中父母、家庭地址详实,归案轻而易举,但王被搁置不捕。王不到案,陈跃明无法起诉,检察院用王有罪的材料提起公诉。温县检察院到武陟借取了王建设的原始卷宗,因卷宗中又牵涉刘永生、陈民生犯罪证据,陈不允许将这些隐情呈给法庭,于是检察院就用王建设原始卷宗的部分笔录材料证明陈跃明有罪,故温县法院有云:半份材料起诉陈跃明】 26日,王建设原始卷宗还在温县检察院(指纹鉴定结果证明),28日向法庭提起公诉的不是卷宗而是他们给武陟公安局打的借据,隐匿卷宗是为什么?
五、温县检察院、公安局联手徇私枉法还不行,又将孟县检察院、法院拖下水。
温县法院对检察院无证据的起诉退卷,提出三个问题要求补充侦查{详见退卷补充函},温县检察院在两个关键证据(一是落实刘永生、王建设在温县盗窃案情,二是闫天水打得领人条)不能补充、也不敢补充的情况下,居然能绕过温县法院,以孟县检察院的名义向孟县法院提起公诉。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孟县法院明知温县法院有退卷函,明知证据不足,竟在判决书中以“证据丢失”为由判决陈跃明有罪,宣判时法庭一时愕然,随即鼓倒掌一片。
六、温县检察院关全森是陈跃明徇私枉法案的办案人,王建设赃物赃款的交接人,借卷人,王建设在温县系列入室盗窃地址、赃物等情况详实,为什么不监督公安局将王建设系列入室盗窃案落实入卷?
七、原政委陈跃明二十年坚持申诉,其理由:
1、我被刑拘后,更希望王建设和同案犯陈民生夫妇早日归案以证明我无罪。但我想的太简单了,事实上他们就是让我当替罪羊,让刘永生、陈民生夫妇逃避法律制裁。说我徇私枉法放逃犯,我被刑拘后,为什么温县公安局还不抓逃犯和窝藏犯?检察院也不监督抓逃犯和我的同案犯?
2、说我徇私枉法放逃犯,我在狱中有权力不让温县公安局调查王建设系列入室盗窃案?谁有这个权力?
3、说我徇私枉法放逃犯,我在狱中还能指挥他们不抓王建设,绞尽脑汁去武陟法院借一个孙军才的判决书对我枉法裁判?孟县法院何以知道武陟法院有这么一个判决书?孙军才的判决书以铁的事实证明陈民生贿赂武陟公安局、温县检察院、孟县检察院、孟县法院联手制造冤案。
4、说我徇私枉法放逃犯,我被刑拘,在温县法院退卷后,温县检察院何以能绕过温县法院,以孟县检察院名义起诉我,在无证据情况下让孟县法院判我有罪?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在某些高官的干预下,温县公安局、检察院警匪一家到了何种严重的程度。习主席再三强调,让执法者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抓铁有痕,踏石留印”。该案涉嫌多家公检法单位渎职、徇私枉法,恳请领导组织调查组彻查此案,追究逃犯刘永生,刘不伏法,我誓不罢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