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眼看世界】法院副院长为何做欠账不还的“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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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副院长为何做起了欠账不还的“老赖”?

  文/大漠鱼

  近日,CCTV东方时空一则视频新闻《河南临颍:不良贷款12亿,谁在欠账不还?》引发舆论关注。视频显示,在临颍农村信用联合社一家金融机构,全部24亿元的贷款余款中,有12亿多元不良贷款无法追回。而很多贷款人并非无力偿还,而是故意赖账不还。

  王晔,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在2003年和2004年期间,王晔以购买货物为由,分三次在漯河农村信用联合社共计贷款65万元,约定于2004年年底前将本金和利息一并归还。然而,十年过去了,王晔所贷本金、利息一分未还。为此,信用社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试图与王晔交涉,但均遭当事人拒绝接见。王晔在电话中对前来讨债的银行工作人员反复表示:还款时效已过,你们可以随时去起诉我,就算告了,你们也赢不了。

  一位法院副院长为什么不依法履约,甘心被人当做欠债不还的“老赖”?是他不懂法吗?当然不是。恰恰相反,而是因为这位副院长太懂法,并能从法理中找不到欠债不用还的理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王晔最后的贷款时间为2004年,距今已有10年的时间。也就是说,农村信用联合社对王晔追缴还款的合理诉讼时效已经过去了8年,即便是打官司,农村信用联社的诉求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这也是王晔副院长有恃无恐的依靠。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最后底线。如何规范社会行为,让公序良俗得到保障,仅有法律是不够的。在该案中我们看到,王晔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不仅不能知法守法,而是应运法律规则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 ,早已失去执法者的资格。特别是作为一个政府官员,王晔连最基本的道德素养都抛弃,可想而知他在公共事务的实践中,怎么可能成为服务于民的公仆?

  在漯河不良贷款案中,欠债不还的“老赖”,远不止王晔一人。欠债189万元拒还的临颍县王岗镇北村村支书蒋彦军一样理直气壮地表示:去法院都起诉不了,你就放心吧。

  欠债不还,还对追债人摆出一副咄咄逼人的气势,这究竟是法律的错误,还是人性的恶劣?法律在制定之前是基于什么考虑,中国的老百姓始终被“代表着”,无从知晓。那么,作为“人民公仆”的官员、领导,该不该以如此卑劣的手段为营私钻法律的空子,则是需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按理说,能够成为一方领导或政府公务员,王晔之流都是接受过特殊教育和培养的,无论是道德素养,还是法律意识都应该高于常人。但从现实生活中的表现上来看,恰恰是这些人带头乱常违法,以致于出现了现今大面积的腐败乱象。这显然无关乎人性之初的优劣,而是制度出了问题。没有监督的制度必然滋生腐败,没有先进文明的教育制度,同样不能维护高尚道德的延续。像王晔这样的法官,也许我们不能突破法律对其进行审判,但允许这样道德卑劣的人占据制度高地,指望其引导社会迈向文明,岂不是天方夜谭?

  中国正处于经济、制度、意识的转型期,各种乱象必然如雨后春笋遍地冒尖,如何在不成熟的体制制度下,确实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在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的过程中,各地滋生的经济纠纷层出不穷,譬如没有制度保障的民间融资纠纷。很多地方,特别是资源业发达地区,民间融资、个人融资已成为人们经济促收的主要手段。而一旦遇到融资者资金链断裂,投资者的权益就可能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倾家荡产的威胁。这个时候,请投资者注意,为了防止你的权益脱离法律保护,必须早做防范。

  《民法通则》规定,借款人如果在协议还款时间未还,即可视为侵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两年的追讨时效。如果两年内,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追款,即视为诉诉时效过期,法律不再支持。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另行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具体解释为,即便被侵权人的民事诉讼时效超过两年,但只要债务人承认,并在催还款条据上签字,则民事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当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侵权案越来越少的稳定社会现实。而有效阻止或杜绝此类乱象发生,不止需要规范道德,更需要制度革新。只有在全新的,文明的,先进的制度约束下,高尚的道德才能发扬,正气才能恢弘!

  201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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