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1位律师回复函证明营口市公检法徇私枉法违法办案制造天下奇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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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21位律师回复函证明营口市公检法有法不依违法办案
  营口市公检法厅处科级官员集体舞弊渎职犯罪制造天下奇冤
  全国21位著名律师给我的回复函证明:营口市公检法众多厅处科级官员团伙舞弊、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渎职犯罪、玩忽职守违法办案,制造天下奇冤证据确凿!这些职务侵权官员是: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总队、营口市公安局长张忠民、副局长范春峰、法制支队长付刚、法制科长李志阳、民警陈永先、公安纪委书记魏小彦、纪委办案科长娄永平、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长牛思群、法制科长侯莹、派出所长马荣宽、副所长陈雷、民警尹家成;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永恒、副院长金晓楠、法官吕兴汉、关春秋、张育、审监庭长王艳凤、副庭长陈友占、法官崔琦、李国庆、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院长刘涛、副院长周建波、行政庭长徐波、法官孟庆来;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长李德斌、检察官张朝菊。
  2012年2月28日我被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卫生局长、公务员、巨贪分子藏锡君报复殴打致伤害,我向老边街道公安派出所报案,遭到营口市老边区副区长公安分局长牛思群、法制科长侯莹、街道公安派出所所长马荣宽、副所长陈雷、民警尹家成集体舞弊、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取伪证、违法办案,陷害报案人含冤!
  公安民警拖延22天才给目击证人张志广、李永强、王成刚作伪证询问笔录,拖延23天才给打人卫生局长藏锡君作伪证询问笔录,拖延30天才口头告知“不予立案受理”我的报案,理由是:民警有法不依、适用下位法行政法规【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胡言称“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打人,是执行职务行为,不受处罚法处罚”!谎称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拒不给书面答复!拒不给受害人作伤情鉴定!渎职犯罪、违法办案!
  我不服,于2012年3月31日向营口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公安局长张忠民、主管副局长范春峰、法制支队长付刚、法制科长李志阳与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勾结串通,集体舞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有法不依、适用【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违法办案,驳回我的复议申请,包庇被告老边区公安分局和打人卫生局长藏锡君,制造天下奇冤!
  我向公安纪委书记魏小彦、科长娄永平举报营口市两级公安干警违法办案,被魏小彦、娄永平徇私枉法包庇拒查!
  我被迫于2012年6月1日向法院起诉被告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局“不予立案调查处理”、行政不作为一案,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案调查处理我被殴打一案!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审法院院长、法官集体舞弊、滥用职权、故意捏造事实、与被告勾结作伪证,违法适用【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徇私枉法、枉法裁判驳回我的起诉、制造天下奇冤!
  我案有理符合再审条件,我于2012年12月7日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民行处长李德斌、检察官张朝菊违法拖延办案七个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歪曲法律、错误适用【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驳回我的再审申请,制造天下奇冤,陷害我再次含冤!
  以上事实证据和以下21位律师给我的回复函证明涉案公检法官员渎职犯罪证据确凿!请审阅以下我的咨询与全国21位著名律师给我的回复函!
  行政机关领导在工作时间无辜殴打法人是执行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违法行为?
  XXX律师您好!我是某社区卫生服务站63岁的法人,因为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卫生局长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不负责任,还经常无理骚扰我的合法医疗机构,让我无法正常工作。我于2012年2月28日8时30分到卫生局长办公室,有礼貌的找局长讲理,并对局长的行为善意提出批评意见!这位局长拒不让我讲话,还突然以暴力手段殴打我,经两级医院医生诊断:【左手拇指软组织损伤、掌指关节囊损伤、功能受限】 次日上午我向公安派出所报案,所长拖延22天才给目击证人、打人领导作询问笔录!拖延30天才口头告知我“不予立案受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拒不给我书面说明!他们“不予立案受理”的理由是:【说这位打人领导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在工作时间、执行职务时发生的打人事件,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处罚法》对这位打人领导不适用】请问律师:1、这位打人领导的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违法行为? 2、这位打人领导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请您帮忙,给予解答!谢谢您
  律师回复: 纯属个人违法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依法处罚。收集打人证据;申请伤情鉴定;向检察院申诉,公安不立案是违法的。
  律师回复: 您好:殴打他人不属于职务行为,其殴打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应依据治安处罚法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 1、属于个人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你的伤势构成轻伤及以上,可以要求追究他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对于派出所的不作为行为,你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若需要帮助,可以直接来电。
  律师回复: 个人行为,当然属于处罚对象。公安机关的行为明显包庇。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像检察机关申诉。
  律师回复: 您好,如果只是轻微伤:对方应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可以要求公安给予其治安处罚(行政拘留或罚款)、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民事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同时可以要求其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如果构成轻伤及以上:打人者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可以请求公安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要赔偿,同时还可以请求其所属公安局给予其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律师回复 : 你好,不属于职务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应该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可向上级公安部门复议
  律师回复: 是个人行为,公安不立案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肯定适用治安处罚,造成你轻伤还需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1、无论什么行为,个人实施的都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2、民事赔偿才会涉及到是否为职务行为。
  律师回复: 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律师回复: 属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律师回复: 个人违法行为。
  律师回复: 违法行为 受《处罚法》约束可直接向检察机关投诉
  律师回复: 个人违法行为适用
  律师回复: 1、不属于职务行为。 2、应当处罚,可以到检察院投诉。
  律师回复: 你好;1、什么行为打人都不对;2、可以治安处罚;
  律师回复: 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并要求国家赔偿。
  律师回复: 如果真是如你所说 那么公安局的做法是不对的可以投诉。
  律师回复: 领导的行为是个人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可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律师回复: 违法,向上一级公安投诉或向检察院举报
  律师回复: 个人行为
  律师回复: 行政机关领导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2012年5月26日——2012年5月31日全国站著名律师回复函。
  杨锡华 供稿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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